政策法规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所有人,收养人要具备以下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收养人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是指夫妇一方或双方无生育能力而没有子女或者婚后无意生育子女以及单身无子女者和只有一名子女的情况。收养福利机构的孩子不受该条款约束。
二是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收养的目的就是让未成年人在养父母的抚育下健康成长,所以收养人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应包括有较好的居住条件、生活条件和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等,以确保养父母能较好地履行抚养和管教养子女的职责。如果收养人本身因各种原因不能达到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享受低保待遇等,应视为不具备这种能力。
三是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身体健康也是养父母和养子女建立良好收养关系的基本条件之一。养父母必须是不存在精神障碍或智力障碍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未患有不利于收养的各类传染病。
四是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这是对养父母过往经历的考察,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说明其行为不规范,不遵守法律法规,就难以给养子女树立良好的榜样,不能保证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五是年满30周岁。收养是为了使被收养人得到良好的抚育环境,因此,收养人必须是成年人,而且必须达到一定的年龄段,这是出于对收养关系的性质和人类生育规律的考虑。达到30周岁的人到了有耐心照顾孩子的阶段,不论从感情上,还是从责任感上看,对养子女的成长都十分有利。
六是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收养咨询电话:2024-0556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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